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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日期: 2018/9/10 17:04:33 来源:

进一步推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能源局2018年资质管理工作要点》有关要求及部署,国家能源局决定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构建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为主线,以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以信用状况分类为指引,以信用信息在事前、事中、事后差别化分类监管为重点、制订完善企业信用分类制度和监管措施,实施信用全过程闭环监管,推动联合奖惩机制落地见效。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主要任务,推动监管从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向运用信用激励、信用约束转变。进一步提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主体的依法诚信从业经营意识,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以此提高电力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进而为建立健全电力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树立示范效应,增强监管权威。

  二、试点工作范围

  东北能源监管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南方能源监管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浙江能源监管办、湖南能源监管办辖区内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承装(修、试)企业”)。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全面归集试点区域内承装(修、试)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充分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及地方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本单位在日常许可及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借助行业协会及第三方信用评价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归集辖区内被监管承装(修、试)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信息归集管理,做到信用数据应归尽归、及时归集。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18)>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7〕105号)对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归集方面的有关要求,细化各类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筛分及审核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归集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逐步形成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体系。

  (二)制定承装(修、试)企业信用分类制度,科学合理的开展企业信用状况分类。根据归集到的企业守信和失信情况信息,可将企业信用类型划分为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等类型。其中,可将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获得行业协会及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颁发的高信用等级和获得相关荣誉奖项的企业划分为信用良好企业;可将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划分为守信企业;可将近三年存在轻微失信行为的企业划分为失信企业;可将近三年因发生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国家能源局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企业划分为严重失信企业。以上划分可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的更新情况适时调整。

  (三) 开展承装(修、试)企业差别化信用监管。针对不同信用类型的承装(修、试)企业,在事前资质审查及事中事后各监管环节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管措施。

  1.事前资质审查工作。对信用良好的承装(修、试)企业在办理许可资质申请、升级变更、有效期延续等许可审查工作时,可采取简化工作流程、许可事项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容缺受理、许可办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性措施;对守信企业可按照常规许可审查程序并压缩审查工作期限;对失信企业则采取加大现场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比对申请材料信息、不得简化提供申请材料等相关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采取从严审查、升级增项限制等相关措施。

  2. 承装(修、试)企业事中信用监管

  事中信用监管是依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企业,可采取以企业全面自治为主,实行宽松、信任监管,“不举不查”“无事不扰”,给予免查或减少抽查频次、适当减免自查等激励政策;对守信企业可采取相对宽松、包容化监管,适当降低监管频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失信企业可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取比例,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开展专项监管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可大幅提高监管频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取比例,被随机抽中的,必须严格实行现场检查,开展专项监管时列为重点清理对象。

  3.承装(修、试)企业事后信用监管

  事后信用监管主要包括事后奖罚、联合奖惩等工作。应对信用良好企业创新开展绿色通道服务、向政府部门推荐评优、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实施联合激励等多种奖励措施;对守信企业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及行业影响力,扩展服务渠道;对失信企业依法全面实行失信预警、处罚等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采取黑名单公示、限制或禁入市场等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对信用良好类企业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可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对守信企业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可采取依法予以警告,并督促企业改正;对失信类企业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对严重失信类企业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可按相关程序列入“黑名单”,并进行推送公示共享,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四、工作进度安排

  本次试点工作自2018年8月开始,至2019年2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准备阶段(8月)。各试点单位按照本通知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形成具体的信用监管实施方案,明确细化落实试点工作主要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及责任部门,并于2018年8月底前报送资质中心。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至2019年1月)。各试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完成辖区内承装(修、试)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完善、确定企业信用分类和明确信用监管措施。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2月)。各试点单位分析总结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情况和成效,形成工作报告,于2019年2月15日前报送资质中心。资质中心汇总后,组织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交流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好思路、好做法,研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以及信用监管后续工作计划。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内部相关处室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周密安排部署,及时汇总涉及承装(修、试)企业的各类监管信用信息,认真研究分析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有计划、有措施、有重点、分层次的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本次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性成果。资质中心成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与各试点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试点工作动态,研究处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请各试点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报名表见附件),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联系及信息报送。

  (二)各试点单位应重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机构和信用监管领域专家学者等多方作用,支持鼓励参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推进社会共治。

  (三)资质中心及各试点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本次试点工作进展及成效,扩大信用监管试点工作在电力行业的影响,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和舆情,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资质中心及各试点单位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不断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在本次试点工作结束后要研究形成带有示范效应的经验成果,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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