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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电费滞纳金!湖北公安县: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均免收滞纳金

作者: 日期: 2020/3/10 10:39:16 来源:

日前,湖北省公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出台了《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指出,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中小微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对疫情防控期间在营保供的中小微企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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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指挥部,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帮助支持全县中小微企业(含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下同)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中小微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疫情防控期间在营保供的中小微企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联系人:县供电公司张征13908614596;县银龙水务公司彭华15927979459、县兴成燃气公司袁信福13908614545)

(二)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联系人:县财政局刘军13907216007)

2.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联系人:县财政局刘军13907216007)

3.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联系人:县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刘虎13972105585)

(三)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联系人:县财政局刘军13907216007)

(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联系人:县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刘虎13972105585)

二、强化金融支持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联系人:人行公安县支行杨明13035326288、县银保监组袁方13797297298)

(二)降低融资成本。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联系人:人行公安县支行杨明13035326288、县银保监组袁方13797297298、县民生担保公司杨洪13886614218)

(三)降低担保费率。

1.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联系人:县民生担保公司杨洪13886614218)

2.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联系人:县财政局刘军13907216007)

(四)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联系人:县发改局周晓辉13997578958、县银保监组袁方13797297298、人行公安县支行杨明13035326288)

(五)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

1.积极争取将我县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联系人:县发改局周晓辉13997578958)

2.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联系人:县财政局刘军13907216007)

3.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湖北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联系人:县财政局刘军13907216007)

三、加大财税支持

(一)加大技改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联系人:县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刘虎13972105585)

(二)对市场保供企业物流配送费用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在营保供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运输的物流车辆(含外请车辆),按每车次200元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2次;对省内跨市州按2元/吨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配送订单按每笔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参与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邮政快递和进鄂物资中转站等关联企业单独给予适当补贴。(联系人:县商务局李会成13986680993)

(三)对在营保供企业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在营保供企业办公及仓储场所防疫消杀支出按照每平米每天0.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在岗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支出和交通补助分别按照每人每天10元和2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联系人:县商务局李会成13986680993)

(四)对商贸流通相关企业在岗人员和职工薪酬支出费用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在营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批发和零售)、超市卖场、餐饮服务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在岗人数4000元/人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联系人:县商务局李会成13986680993)

(五)对全省市场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企业贡献的大小,按照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联系人:县商务局李会成13986680993)

(六)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财政补贴。经属地社区和住建(房管)部门审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每户15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财政补助,由属地财政落实,省财政按照市县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商省财政厅制定。(联系人:县住建局黄发兵15090812222)

(七)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房产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联系人:县税务局陈方慧13986726450)

(八)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联系人:县税务局陈方慧13986726450)

四、加大稳岗支持

(一)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联系人:县人社局谢艳娜13997631199)

(二)降低社保费用。2—6月免征各类参保在营保供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对符合所在统筹地区政策要求的,其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免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联系人:县人社局谢艳娜13997631199?、县医保局朱苓18972300079)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不含在营保供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联系人:县人社局谢艳娜13997631199)

(四)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联系人:县人社局谢艳娜13997631199)

(五)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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