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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宣贯《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日期: 2018/7/24 9:21:37 来源:
作者:  日期:2014-09-03  来源:  点击:58

      于认真宣贯《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7号令)的通知



 

       三、多层次、全方位监管安全工作。建设、监理方要落实应尽的安全职责,加大对公司安全机构的审核和现场“安管人员”持证的审验,按要求核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施工企业要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自觉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要按照规定中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要求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推动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严格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委派制。根据《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03号),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委派、直接管理,并作为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成员之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纳入企业考核管理,从企业层面督导现场抓好安全管理。

       一、认真组织宣贯。原原本本学习文件,充分理解文件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7号令)转发你们。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实际,提出如下宣贯意见。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级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合建质安[201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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